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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莞勞務派遣常見的幾個問題
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,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,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,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,勞務派遣單位管人不用人,用工單位用人不管人的用工模式。勞務派遣中存在三方,即勞務派遣單位、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。
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,這種關系本質上是民事關系。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。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。但是,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、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,不屬于這里所稱的勞務派遣。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六十六條規定,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如下工作崗位:
其一、臨時性工作崗位:即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;
其二、輔助性工作崗位:即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;
其三、替代性工作崗位:即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、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,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。
對上述“三性”工作崗位中的臨時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,爭議較少,但是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大,關鍵點在于如何界定“主營業務崗位”和“非主營業務崗位”。其確定帶有比較大的主觀性。